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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继续开展阳光体育群体性系列活动的通知

陕教体〔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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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5-05 00:00:00   人气:5193

     

    各市教育局、体育局、团市委、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体育局、团委,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教体艺 〔2006〕 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共青团陕西省委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校继续开展阳光体育群体性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阳光体育群体性系列体育活动要以中央7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正确导向,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重在普及,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促使学生为人生的幸福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学会锻炼,坚持锻炼,展示我省中小学阳光体育水平和成果,使全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广泛性,促进学生身体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活动主题、内容及目的       本次活动的主题:“参与锻炼,健康成长,报效祖国。”
          活动内容:(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争优比赛;(2)第三套广播体操比赛;  (3)新型奥林健身操比赛;(4)“三跳”(跳绳、踢毽子、跳皮筋)比赛;(5)30人31脚比赛。
          活动目的:围绕主题,通过推广、普及和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使全省中小学生积极参与锻炼,熟练掌握运动技能技巧,达到增强体质、提高学生健康素质之目的。
           三、活动安排    (一)各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阳光体育群体性比赛展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此次活动广泛开展,层层落实。
       (二)第一阶段为基层普及开展活动阶段(2009年3月-10月)。 以学校为单位,广泛发动全体学生参与,使每个学生学习并参与本次活动规定的内容,达到活动的总体要求。在学生普遍掌握的前提下,各学校要广泛开展班际间、校际间比赛活动。各县(区)要在学校普遍开展活动的基础上,积极组织适时开展全县(区)的比赛和展示活动。    (三)第二阶段为各市、区组织比赛展示阶段(2009年11月)。 各市(区)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区开展阳光体育系列群体比赛展示活动的录像、活动实施方案、活动总结材料等,报送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四)奖项设立:省上根据各市(区)组织本次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设市(区)优秀组织奖,年终给予表彰。
          (五)组织领导: 陕西省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校群体性系列体育比赛活动的组织推广和指导工作。各市(区)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次活动总体要求制定本市(区)开展本次群体性体育比赛展示活动的方案。各县(区)、校由局长、校长负责,落实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六)关于本次活动的几点要求:
          1.各市(区)要确保本次群体性系列体育比赛展示活动的全面开展,有效实施,要动员全体学生广泛参与。要加大活动投入力度,改善活动设施条件,保障活动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学生参加本次活动中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指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和教育学生科学锻炼身体,确保本次活动健康、持久开展。
          2.各市(区)组织比赛展示活动时,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段均要有参赛队,第三套广播体操比赛和新型奥林健身操比赛活动每个组别各参赛队人数不少于100人。
          3.各市(区)报送的系列群体性体育活动比赛展示录像,用光盘(VCD或DVD)报送,包括本市区组织比赛展示活动的全过程。
          联系人:严公建
          联系电话:029-87336051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体育局

    共青团陕西省委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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