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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陕教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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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3-31 00:00:00   人气:5009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事关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与安全稳定,也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省教育厅继续把此项工作列为开展“放心上民校活动”重要内容。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9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8年年检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确定2009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今年不得招生。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招生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的招生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并对招生人员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培训。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招生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完善招生工作方案。各校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对象、招生方式、招生点的分布和招生人员的结构、数量以及学校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招生工作方案务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各学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规定和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及广告。各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或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2009年招生资格。
          五、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名称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广告、刻制牌匾、刊发(播)媒体广告时不得使用简称。每所学校只能使用一个校名,严禁以“多块牌子一套机构”开展招生工作。
          六、严格招生组织纪律。各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审批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类型、层次、招生数量等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发布模糊不清和虚假招生信息误导学生;不得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各校招收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各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并在学生入校后全部予以兑现。民办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政策规定。各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学生入校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各校对招收的学生,要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办学条件、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八、各市(区)教育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地为在本地招生的民办学校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信息,引导广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学校。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的诈骗招生,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努力维护学生利益。
          联系人:李 梅       
          电话:029—87347411  
          附件: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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