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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陕教生〔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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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3-31 00:00:00   人气:9102
    各高职高专院校:
          随着高等学校的扩招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学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课题,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在综合素质、数量结构、职责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06〕12号),现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定位 1.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精神,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2.辅导员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力军,是高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党委、行政委派到基层院系并接受所在院系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在辅导员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证,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选聘与合理配备 4.明确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新进辅导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政治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讲政治、懂教育、有素质、能敬业、会实践。 5.严格选聘程序。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聘辅导员,对专职辅导员候选人实行“公示”制,听取师生的意见。   6.保证辅导员数量。严格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三、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7.辅导员的职责是: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从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 8.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治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要与学生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深入学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9.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10.辅导员可以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指导”等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要鼓励辅导员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为辅导员开设课程积极创造条件。有条件的辅导员也可开设部分专业课。 
          四、教育培养与工作条件 11.学校党委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辅导员的专业化培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12.着力提高辅导员职业能力,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把辅导员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工作整体安排。严格对辅导员岗前培训,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把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13.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在学生宿舍区内建立工作和生活单元,为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设施和条件。 14.根据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评聘职务。辅导员队伍是高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职务系列。要将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五、规范管理与科学考核 15.党委学生工作部是代表校党委管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校内综合改革中要根据学生数量按一定比例设置辅导员的工作岗位,确定编制,统一管理。 16.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意见。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学校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应调离岗位,或作为学校待聘人员。 17.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和奖励基金,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对工作出色的辅导员予以奖励。
          六、培养选拔与合理分流 18.高度重视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提高,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高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学科专业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 19.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业务发展出口,鼓励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走职业化道路。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辅导员培养计划,落实措施,健全机制。推荐选拔领导干部,要优先从有学生工作经历的同志中产生。 本科院校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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