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我省一些地区也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例,此病传播途径不容易完全切断,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加之春夏季是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为加强我省学校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请各市(区)教育局接到此文件后,立即转发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与学校签订传染病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成立学校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预案,定岗定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快速、积极应对疫情发生。一旦发生疫情,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教工稳〔2007〕16号)文件要求,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积极组织救治。加强对病人的管理及密切接触人群的观察等疫情处理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或蔓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三是进一步做好学校内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打扫卫生、清运垃圾,保持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隐患。
四是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开设健康教育课等途径,对学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学生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发现同舍学生出现发热病例,要及时送诊并报告校医;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范能力。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08〕4号)
2. 手足口病有关常识
二○○八年五月七日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教体艺厅〔2008〕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气温升高,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开始进入高发期。自3月份以来,在安徽省阜阳市等地儿童中发生了以发热伴口腔、手、足、臀部皮疹为主要症状的手足口病(EV71感染)疫情,部分省(市)的一些学校还相继发生感染性腹泻、甲肝、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为认真做好学校食品卫生与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保证学校师生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控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有关工作要求,部署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确保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学校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统一订购桶装水,必须查验提供桶装水的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学校使用的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广大师生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要随便采摘和食用野果、野蘑菇,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吃不洁食品,不喝生水,饭前便后要洗手,防止“病从口入”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应鼓励师生参与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
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要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环境清理,重点做好食堂、教室、宿舍和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饮用水设施的清洁与卫生消毒处理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各种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共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以肠道传染病与食物中毒防控为重点的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控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有关工作要求,部署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确保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学校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统一订购桶装水,必须查验提供桶装水的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学校使用的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广大师生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要随便采摘和食用野果、野蘑菇,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吃不洁食品,不喝生水,饭前便后要洗手,防止“病从口入”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应鼓励师生参与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
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要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环境清理,重点做好食堂、教室、宿舍和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饮用水设施的清洁与卫生消毒处理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各种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共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以肠道传染病与食物中毒防控为重点的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手足口病有关常识一、病例概况
手足口病病例主要表现为:起病急,早期表现主要为发热,部分伴有手、足、口腔部位疹、咳嗽、呕吐等。部分病例病情进展快,临床表现多样,在短期内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心力衰竭等多器官功能损伤,可在数小时内死亡。部分死亡病例尸检标本病理检查显示,病人出现脑水肿、脑疝、肺淤血、肺水肿及肺出血、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异常和其他脏器为非特异性改变(淤血,出血)等病理改变。
二、临床表现(一)疑似病例。
年龄5周岁以下,近3天内有发热病史,并有以下任意两项表现者:
1. 有咳嗽、呕吐等症状;
2. 出现精神差、易激惹、肢体无力及抽搐等神经系统表现;
3. 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
4. 胸片异常;
5. 有上述类似病例接触史。
(二)重症病例。
疑似病例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 持续高热不退;
2. 肌无力、肢体抖动、抽搐等加重,意识障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脑膜刺激征阳性;
3. 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血压异常;
4. 呼吸困难或节律不整、紫绀,肺部湿罗音增多或出现肺实变体征;
5.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15×10 9/L)或显著降低(<2×10 9/L);
6. 血糖明显升高(>9 mmol/L);
7. 胸片异常在短期内明显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