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各类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37份,其中:
1.78%建议将第二章第三条4中“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连续3年以上〔含3年〕)”改为“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经与公安厅沟通,采纳此条建议。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含技工学校进一步解释。采纳此条建议,将第二章第三条3改为“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陕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将第九条中“教育行政部门”改为“学籍主管部门”。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含技工学校进一步解释。采纳此条建议,将第二章第三条3改为“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陕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将第九条中“教育行政部门”改为“学籍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