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为做好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县(区)、中小学智慧校园示范校和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创建工作,加强对智慧教育示范县(区)、中小学智慧校园示范校和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推陕西省智慧教育和智慧校园建设高质量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起草制定了《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8日。
联系人: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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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建与遴选
第三章 示范权责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以“引领示范”促进和带动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高质量快速发展,开展“智慧校园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工作,切实发挥“示范校”的引领示范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校”是指按照智慧教育发展理念和《陕西省智慧校园建设标准》,建设与应用特色鲜明、创新性强、可持续发展,能够引领高校信息化和高校智慧教育创新发展的学校。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积极推进智慧校园建设,针对学校重视、理念先进、规划超前、保障有力的高校,设立“智慧校园培育校”(以下简称“培育校”)。“培育校”一般具有发展潜力,经过不超过两年的培育孵化,可以升级为“示范校”。
第四条“示范校”和“培育校”的创建与管理遵循“创新引领、对标自查、自主申报、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各高校自主申报,省教育厅组织遴选、挂牌,陕西省教育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商陕西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示范活动(活动经费从研究中心信息化研究专项列支)。
第二章 创建与遴选
第五条各高校要根据办学实际,面向智慧教育发展变革,积极探寻信息时代高等教育办学对学校信息物理空间和线上空间的新需求、新应用,创新基于信息和智能技术的高质量办学新形态,服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在此基础上,对标《陕西省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自评并申报。对于重大创新成果和具有时效性的创建成果,可随时申报。
第六条基础申报条件
1.学校高度重视智慧教育发展,将智慧校园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了系统的智慧校园建设方案;
2.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设置信息化行政职能部门;
3.设有专项建设经费,条件保障措施完善;
4.申报“示范校”要对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1)进行自查,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并在智慧教学、智慧管理及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
第七条申报高校应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试行)》的指标要求进行自评,填报《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申报书》,总结成功案例,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八条遴选工作组织专家组评审,坚持回避原则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九条 遴选过程一般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终评三个环节,保证遴选结果的示范性。专家组遴选结果报请陕西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经过公示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文、挂牌示范。
第十条对于选定的“培育校”,学校根据培育完成情况,填报《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培育认定报告》,两年内向省教育厅申报认定,认定后由教育厅挂牌示范。
第三章 示范权责
第十一条“示范校”和“培育校”有示范和带动的义务,要定期举办示范活动或召开现场会、报告会、研讨会,分享在建设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做法、新思考和新问题,形成创新研讨、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鼓励“示范校”联合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示范校”和“培育校”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示范引领活动总结、优秀案例报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主导、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将加强对“示范校”和“培育校”常态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掘典型应用案例,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示范校”和“培育校”可优先承担信息化课题和试点示范项目,教育厅在考核评优、专项项目、经验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与倾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校”和“培育校”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校,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标或者没有具体举措,撤销其“示范校”、“培育校”称号。
第十六条获得“示范校”和“培育校”称号的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教育厅核查属实,取消“示范校”和“培育校”称号:
(一)未主动发挥“示范校”“培育校”示范辐射作用;
(二)发生重大信息安全责任事故;
(三)未按期完成培育示范认定;
(四)复查评审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