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新时代陕西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陕西省教育厅对2015 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颁布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7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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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日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对象和范围: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评选;
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3.兼顾城乡,统筹学科,倾斜一线。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能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满15年,年龄不超过58周岁;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及时把握现代教育发展方向和学术动态,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及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应具有十年以上一线教学工作经历;学校主要领导申报特级教师的,应坚持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为本校学生主讲一门课程,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
3.教学态度端正,治学有方;教学管理严谨,师生平等;教学风格独特,方法灵活;教学质量优异,成效显著;关注学生成长,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近五年执教并指导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不少于三节;为市级以上教师培训做讲座不少于三场次,指导至少一位青年教师获得省级教学能手及以上称号。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中能灵活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且连续指导3年以上,德育工作效果显著,师生评价良好。
5.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法研究和课程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成果。近五年: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课题2项;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不含论文集),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科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均在中国知网可查。
6.坚持课堂教学工作,教育教育成绩和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年均课时量方面:一线教师的任课时数应不少于360学时;校级主要领导应不少于180学时;其他校级领导应不少于240学时;兼有行政或管理职务的教师应不少于300学时;教研员听评课和指导课时数应不少于180学时。
7.同等条件下,陕西省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优先推荐;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表彰的优先推荐。
以上凡涉及聘期、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结题、获奖等的时间计算,均以省上发文截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左右。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一般应不少于80%;学校主要领导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10%;教研员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10%;边远贫困地区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特级教师的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1.公布条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在本辖区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2.推荐人选: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县(区)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3.组织评审: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申报人选资格;通过微型课、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级推荐人选,经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4.确定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微型课、汇报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淘汰20%左右,确定特级教师培养对象,评审结果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与考核认定
1.培养提升。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通过对教育教学实绩、校本研修成果、教育科研能力、示范引领辐射等的综合评价后,进行公开答辩,并按量化积分成绩排序情况进行淘汰,比例不超过10%。
2.命名认定。通过考核的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陕西省特级教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教育理论,模范遵守《教师法》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2.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投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促进本地区教研、教改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3.充分发挥教科研优势和学科专家作用,每五年为一个任务周期,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重大课题、发表教科研论文,积极参与教师教育工作,培养和引领一批本学科骨干教师。
4.原则上,特级教师自授予荣誉称号之日起,应继续在原送评学校(单位)所在县区服务三年以上。
5.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指导、培养等作用。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1.特级教师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证书》。
2.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对在职在岗特级教师,各地可适当提高标准。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该项津贴不得随意终止。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落实,切实保障特级教师权益,维护其教育热情。对于发生拖欠特级教师津贴待遇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按规定予以落实。
3.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人社部门研究同意,特级教师可延迟退休,延迟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由各县区政府作出规定。县区规定及每年确定的延迟退休名单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4.对在职特级教师,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给每个工作室补助一定的科研经费。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特级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正高级教师。对年满50周岁且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可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和教研员做助手,协助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5.县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疗养一次,定期给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报纸和杂志。
6.特级教师每两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具体由各各市(区)和省管市县作出规定。
以上所需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1.特级教师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中小学校都要加强特级教师遴选、培养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在特级教师申报、评价考核、使用聘任中全面实行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
2.各市(区)和省管市县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本地区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特级教师的流动按照省级统筹、市县管理的原则,凡跨县区流动,须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特级教师每三年考核一次,评选当年即与评选、培养工作一并实施。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或取消特级教师称号及相关待遇。每位特级教师每学年都应提交《陕西省特级教师工作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作为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4.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减少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鼓励各市、各区县成立“特级教师联合会”,定期交流经验,督促特级教师在区域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单位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教科研有关工作。
5.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1)在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3)违反《教师法》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关规定,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4)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6.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印发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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