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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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8 18:33:01   本站原创   人气:3286
来源:陕西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陕西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事务中心)
          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起草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广泛征求了省属高校意见,经厅财务处、法规处会签和2017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官网发布《关于对〈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征集意见的公告》(附件1),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送省财政厅会签,最终形成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和省财政厅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制订过程中,我们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多数予以采纳,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处室提出认定基本原则不清楚,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
          二、关于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几种情形界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应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符合实际。并建议将“购买高档通信工具、高档电脑、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修改为“经常重复消费高档通信工具、高档电脑、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将“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修改的更准确些。相关媒体也广泛关注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几种情形界定。因此,省教育厅及时在官网发布《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高校贫困生认定办法答记者问》(附件2),对《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政策依据、主要修改内容、第十二条解读等进行了认真回答,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并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信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关于高校自行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高校不应再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而应确定相关认定要点、因素等。因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
          目前,《办法》已与省财政厅会签并报厅法规处备案后正式印发,自2017年8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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