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已结束】陕西省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日期:2017-03-25 08:00:18   本站原创   人气:18462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2017届驻陕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包括2017届驻陕高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陕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时间
          以各市教育局公告为准,联系方式如下:

    陕西各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市(区)
    联系电话
    西安市教育局
    029-87274558
    宝鸡市教育局
    0917-2790772
    咸阳市教育局
    029-33328071
    渭南市教育局
    0913-2053183
    铜川市教育局
    0919-3192396
    0919-3155036
    延安市教育局
    0911-2160802
    榆林市教育局
    0912-3529395
    汉中市教育局
    0916-2626674
    安康市教育局
    0915-3216119
    商洛市教育局
    0914-2317722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029-87030606
          三、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身心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体检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四)认定机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1. 2017届师范类毕业生以就读学校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申请认定。
          2. 2017届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7月上旬前在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申请认定。毕业季因各种原因未能申请认定的,毕业后下一个认定季按照社会考生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市申请认定。
          3. 社会考生以户籍所在市或工作单位所在市申请认定。在户籍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市申请认定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缴费票据、明细等材料。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按照市教育局时间安排,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身体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现场确认,并按照各市通知时间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档案。
          五、其他事项
          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市级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考生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2. 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