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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教工秘办〔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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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8-13 00:00:00   作者:admin   人气:14213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流程,提高办文效率,增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公文的权威性、科学性,现就精简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精简文件问题
          (一)减少文件数量。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1. 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文件已发至各市区、各高校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再另发贯彻意见,特殊需要的,可按规定加印; 2. 凡上级已全文公开发表的文件,在贯彻落实中无新要求和意见的,不再层层转发;3. 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4.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仓促行文;5. 凡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务专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6. 委厅领导同志的讲话,可公开发布的,原则上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不再印发书面稿;7. 工作动态类信息原则上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重大信息、典型经验和问题建议印发书面简报。
          (二)压缩文件篇幅。1. 委厅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2. 文件附件内容较多、凡属全文公开的,原则上不再印发附件内容,在正文后标注网络下载地址即可;3. 委厅领导同志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工作报告除外);4. 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
          (三)提高文件质量。1. 起草文件、信息和讲话稿要事实确切、数据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件要提高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简报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2. 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委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委厅名义印发;一般性会议通知和具体业务知晓性事项,原则上以委厅处室函件印发。3. 严格按需、按级发送文件,控制发送范围,减少印发数量。4. 委厅组织的各类专项评选表彰活动,获奖名单均以文件形式发布,原则上不再发放委厅具印的获奖证书。
          (四)规范会议纪要。1. 委厅会议研究决定事项需发纪要的,按照会议类别(工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专题会)制发;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服务处室(单位)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委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存档。2. 临时性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会议需发纪要的,以机构名义制发、归入专项档案。3.其他会议需发纪要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关于具有独立发文资格处室(机构)发文问题
          委厅具有独立发文资格处室(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1. 由省教育厅承办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任务的处室(如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 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的常设协调机构,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3. 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如各类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4. 因业务原因可独立发文的处室(机构)(如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团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第一、第二类处室(机构)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同志意见,进一步明确文件规格、签发的程序、公文首页纸和专用文头、发文代字、公章管理和使用办法、文件归档办法等,形成本处室(机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委厅办公室备案。第三、第四类处室(机构)发文,应使用专用公文首页纸、专用文头、发文代字,设立专项档案、年终统一归入机关档案室。
          以上第一、二、四类处室(机构)制发文件,须经委厅办公室核稿备案后按程序送签;第三类机构制发文件,按照临时性工作机构议事规则送签。
          联系人:申雪峰        电话:029-87337877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陕 西 省 教 育 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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