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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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0-15 14:34:50   本站原创   人气:1109
来源:基础教育二处(语言文字工作处)
      (2005年5月19日 国务院令第435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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