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第八期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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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3 16:41:49   本站原创   人气:37693
来源: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
      2022年8月14日晚间19:00,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第八期在西部电影频道(陕西八套)、西影视频播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同步推出。


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第八期播出

      无知少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担?《红领巾法学院》第二季第八期带您走进“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民事侵权案”的模拟法庭。本期模拟法庭展示由宝鸡市渭滨区金陵小学的同学呈现。



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第八期播出
       
本期精彩看点
 
      一、关于高空抛物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回答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既规定的有民事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由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责任。公安部门对高空抛物行为应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
      二、如果因为高空抛物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呢?
      律师回答:
      会构成,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确实会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按照该条第二款及竞合从一重的原则,就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所以高空抛物危害巨大,是国家立法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案件事发后影响到原告的工作损失,关于这类损失,法庭会如何认定呢?
      法官回答: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签订合同机会的丧失,与被告抛掷水杯损坏原告车辆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方对此辩解,认为当时原告完全可以换乘另外的交通工具赶往约定地点,因为原告没有这样做,才耽误了签约,被告方的这一辩解是成立的。所以法庭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一万元缔约机会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中,被告称“发生损害时原告并未将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在车位线内,属于乱停乱放车辆。”这是否会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呢?
      法官回答:
      被告称原告没有将车辆停放在车位线内,这只是被告单方面的主张。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监控视频来看,车辆是停放在车位线内的。所以被告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真的没有将车停在车位线内,也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因为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与乱停车辆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成比例。所以不能因此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即使车辆乱停,车主的财产权益也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五、保单生效与否,与责任人承担责任有关吗?
      律师回答:
      是有一定关系的,车辆保险合同未生效或者已经期满,出现侵权事故之后,则损失由责任人独自承担。如果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属于承保范畴,则先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理赔,理赔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再向责任人追偿。总之,实施侵权行为的孩子及监护人其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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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雨曦   审核:刁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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