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济困助学:媒体关注陕西教育精准扶贫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日期:2016-10-17 10:56:18   转载   人气:2090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日报》2016年10月17日 题:省教育厅:不忘初心 济困助学


西安工业大学设立“绿色通道咨询处”为家长和学生讲解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

      如何贯彻好、实现好中央“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战略要求,实现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拔穷根的目标,是“十三五”期间我省教育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年初,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出台了《陕西省教育扶贫实施方案》,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学子女为重点对象,提出了20条措施,全面加以落实,实施了精准资助全覆盖,不让一名贫困家庭就学子女因贫困“掉队”。
      近年来,我省通过不断完善资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直至就业的“一条龙”帮扶。学前一年对贫困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高中免学费的基础上,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免学费教育。对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发放25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对贫困家庭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外,每人再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实现学费、生活费、住宿费补助全覆盖。今年以来,全省资助学前教育幼儿33.54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35.2万名,普通高中学生24.86万名,中职学校学生13.88万名,普通高校学生36.22万名(普通本科和大专32.21万人;研究生40093人)。各高校对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指导等精准帮扶,为2.6万余名毕业生每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每年提供400多个岗位重点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和实习。联合省级有关部门实施基层就业项目,今年约有1万名高校毕业生将通过基层项目就业。对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全力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高校持续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实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扩大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学生比例,使更多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今年共落实定向扶贫专项计划3015人,比2015年增加530人,增长21%。其中争取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1630人,比上年增加430人,增长35.8%;安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1385人,占一批本科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的3.02%,较2015年增加100人,增长7.8%。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努力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今年以来,重点支持贫困县527所中小学校舍建设,建设校舍65万平方米、体育场103万平方米。支持建设公办幼儿园248所,努力推动全省每个乡镇均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覆盖全部行政村。支持45所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改扩建校舍19万平方米、体育场13万平方米。 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助力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从今年起,将贫困地区县以下学校招聘教师全部纳入“特岗教师”计划,今年为64个贫困县招聘3000名“特岗计划”教师。在师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和乡村教师从教30年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等向贫困地区倾斜,提升贫困地区教师队伍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43个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中省财政综合奖补资金5604万元,补助学校(含教学点)2889个,补助教师40299人。
      推动贫困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结合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县级职教中心加大对农村实用技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现“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目前,全省建成107个县级职教中心、51个重点县级职教中心、30个省级现代农业职教发展工程示范县,覆盖全部贫困县区,培养了一大批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增强了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
(信息采集:卢延辉    审核:刁巧燕)
 
 

扫一扫分享本页

 
浏览教育厅官方微博:
免责声明
      陕西省教育厅网站(域名:http://jyt.shaanxi.gov.cn)属于政府网站,未经我厅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未经网站所有者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任何媒体或互联网站转载本网站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抄袭,或为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目的使用本网站及其内容。如果本网站所有者确定用户行为违法或有损网站利益,则将保留采取相关法律行为的权利.......[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