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裁定同意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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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03 16:10:32   转载   人气:4792
      《陕西日报》2018年8月3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题:省高院裁定同意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
      记者2018年8月2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复核终结米脂县“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7月10日对米脂县“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迁怒无辜,持刀疯狂捅刺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裁定。
(信息采集:张冬燕   审核:刁巧燕)
     延伸阅读:
      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转载链接: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80803/html/page_02_content_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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