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2015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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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05 12:47:38   本站原创   人气:5171
来源:西安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理工大学(曾用名:陕西机械学院),国标代码:10700,在陕招生代码:8011。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理工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理工大学属中央和陕西省共建高校,是我国首批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现有金花、曲江、莲湖三个校区和一个大学科技园,下设14个学院和2个教学(科研)部。共有本科专业62个,高职专业11个。
      第五条  办学地点:金花校区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邮编:710048);曲江校区位于西安市雁翔路58号(邮编:710054);莲湖校区位于西安市大庆路219号(邮编:710082)。金花校区和曲江校区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莲湖校区承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教务处主要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落实和招生宣传,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奖、助、贷政策的落实,监察处主要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029—68825022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同时,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咨询电话,了解学校情况,进行专业咨询。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5年3月21日8︰00至18︰00到西安理工大学莲湖校区进行现场确认并填报专业志愿。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确认报名信息后,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包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对“三校生”,包括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于2015年3月28日至29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测试,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考察文化基础、职业兴趣取向和个性思维品质。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总分为200分。其中,笔试满分为150分,面试满分为50分。对于“三校生”,进行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为300分,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各占150分。
      第十五条  学校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入学申请者录取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5年4月24日至26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西安理工大学莲湖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200分;对“三校生”, 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各占15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省招办提供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等七门课成绩为基础,经过赋分后,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入综合评价总分。
      第十八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成绩赋分标准为:A级100分、B级85分、C级70分,所考察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均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可录取。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评判录取与否的必要条件,但不计入综合评价总分。评价结果中含有D级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入学申请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其中,学费为5500元/年,住宿费为65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发放按照国家、陕西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500元、2500元;
      学校奖学金: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1600元、800元、600元、500元。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补贴学生学习生活,学校设立了若干勤工助学岗位供学生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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