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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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05 12:31:13   本站原创   人气:14797
来源: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及陕西省《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等有关规定,确保分类考试招生顺利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及招生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及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按照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国标代码:14390,在陕招生代码:8054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层次 。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是一所立足陕西,以教师教育为主体,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贯通,服务与引领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主要办学特色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是陕西教育学院,追溯办学历史已有百余年,201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长期以来,学校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被陕西省政府批准为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院校。学校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为主教学区,现设14个教学系和2个二级学院,开设有14个普通本科专业、45个普通专科专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招生。改制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顺利、成绩显著,办学思路日渐清晰,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师资力量不断加强,学科专业结构持续优化,办学特色日益突出,招生、培养、就业、科研等工作稳步提升,展示了学校强劲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   邮编:710100
      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东街69号 邮编:710061
      招办电话:81530100  81530210  85370100  85370101
      微信公众号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办
      Email:ssyzjczsb@163.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及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入学的考生在2015年3月12日至14日携带高考报名凭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等(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还应携带专业课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来学校长安校区招生办进行现场确认,采集专业志愿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学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四条 学校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学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测试如下:
       一、学校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职业适应性测试按大类进行,分经济管理、文理综合两类:
      1、报考非学前教育专业参加分类笔试,考试内容含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150分。
      2、报考学前教育专业除参加分类笔试外,还需面试,笔试参加文理综合类考试,卷面满分150分,按百分制成绩计入,计算公式:卷面成绩÷150×100;面试满分50分,总分150分。
      3、报考艺术类专业不参加测试,考生必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达省控线,并将专业课成绩按公式: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50折算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50分。
      二、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测试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采取面试形式,满分150分。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2015年3月21日
      考试地点:长安校区
      第十七条 学校将综合评价预录取名单于2015年4月15日前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省招办,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5年4月25日至27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校长安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综合评价成绩确定办法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针对不同招生对象,确定以下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注: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赋分标准:A级100分、B级85分、C级(含合格)7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赋分标准:A级50分、B级40分、C级30分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综合评价成绩=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志愿,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细则如下: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1、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三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如果三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2、考生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无违纪作弊行为,各科成绩必须达C级以上(含C级)或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项均达C级以上(含C级)。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如果两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达到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及办学条件等情况决定。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高职(专科)学费:非艺术类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贷、减、补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平均奖励金额为30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400元/年.人。
      2、对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学生,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助学贷款: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价入学的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考生入学后的在校待遇也与统一招生的考生相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绝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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